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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婚姻上的问题请专业律师解答谢谢-kok手机网页版

有关婚姻上的问题请专业律师解答谢谢
首先,他们是什么时候同居生活的? 1994年2月1日之前,同居生活并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是事实婚姻,法律承认婚姻效力。
其次,94年之后的同居,没有结婚登记,就是大家说的无效婚姻,不存在离婚问题。
第三,关于房产和债务问题。1989年司法解释10.11.12.13条,对同居期间的财产处理给出了答复。本案中,如果有证据证明房产是同居期间两人共同所得的收入购买,是一般的共有财产,双方都有所有权!而且该解释的8条有原则上的规定,财产分割应该照顾妇女儿童,同时要考虑双方的过错程度…… 所以个人认为女方在本案中也不是处于完全的被动。 同时,如果是为了同居期间的共同生活而形成的债务,也是共同债务,双方都有清偿的义务。有证据证明是男方单独为了自己的目的举债的除外……

差不多就这样吧……
没有领取结婚证就不是合法夫妻,也无所谓离婚.
如果房子的产权登记上是男的名字,那他当然可以卖,即使结婚了,房子是婚前财产的话,男方也可以自由处分.
女方的补偿要求没有法律依据.
男方以自己的名义向别人借的钱由其自己偿还
因为双方没有领过结婚证,该婚姻属无效婚姻,属于同居关系,也就不存在离婚问题。
至于男方向女方亲戚所借的债务,是男方个人的债务,当然应该有男方自己偿还!
所谓的婚姻没有再法律上生效!
没领结婚证,在法律上是不承认他们俩为夫妻的,所以根本谈不上离婚.所以不能获得任何赔偿,除非男方自愿给女方部分精神损失费。至于男方借的钱当然由男方自己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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