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住房公积金提取间隔时间不满3个月的。
(二)签订了“按月代扣住房公积金还款协议”以及使用住房公积金余额冲还清贷款的,间隔不满3个月的。
(三)因偿还贷款、租赁住房、享受低保、重大疾病、支付物业管理费支取后不满12个月的。
(四)退休、辞职、死亡、调离本市住房公积金账户没有封存的。
(五)提取人在公积金系统中的个人信息与 不一致的。
(六)夫妻双方任何一方有住房公积金贷款未结清的。
(七)夫妻双方任何一方为他人担保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间的。
(八)提供虚假材料被通报的,申请人在5年内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
二、提取人证明材料
(一)《曲靖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1份,单位经办人员签字并加盖行政公章。
(二)提取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已婚的需同时提供配偶身份证复印件1份。
(三)婚姻证明(结婚证或者离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未婚的到公积金柜台填写婚姻承诺书。(退休及支付物业管理费提取的不需要提供婚姻证明)
(四)提取人曲靖市行政区域内的工行、农行、建行、交通银行、曲靖城市商业银行任意一银行的银行卡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五)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2份(委托人和受托人均需在委托书上签字并按手印,委托书上由委托人所在单位证明委托情况属实并加盖行政公章),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必要时,公积金窗口人员进行电话核实委托人。
(六)提取人依据父母或子女购房提取的,还需提供父母与子女的关系证明(在同一户口薄的提供户口簿,不在同一户口簿的由提取人单位出具证明),购房人的身份证及婚姻证明。
三、提取类别证明材料
(一)购买自住住房
1.取得房产证的,提供登记日期在2年内的房产证和契税发票(不动产统一销售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如办理住房按揭贷款无法提供原件的,提供房屋抵押登记部门加盖印章的房产证复印件办理。
2.尚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供登记日期在2年内的《商品房购销合同》、登记备案表和不动产统一销售发票或交款收据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3.曲靖辖区以外购买自住住房的,还需提供以下2种方式中的任意一种证明购房的真实性:
(1)房产信息已实现网络共享的,提供该房屋查询网址。
(2)房产信息未实现共享的,提供房屋所在地房管部门的电话、房管部门信息管理系统中关于此房产的全屏信息电子照片及打印件1份或房管部门出具的证明。
(二)建造、翻建或大修自住住房
1.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土地使用证(用地许可证)和2年内的规划许可证(村镇房屋建设准建证或选址意见书)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2.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房产证、县级以上部门出具的安全鉴定证明和2年内的规划部门批准修缮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三)退休
退休证或批准退休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县级以上劳动部门出具的鉴定证明或《残疾人证》、人社部门出具的解除劳动关系的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五)出境定居
当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六)偿还住房贷款本息
1.偿还住房按揭贷款未结清的,可每年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提供最近12个月的还款明细单(由贷款经办行出具并加盖银行印章)和主借款人的信用报告原件(此笔贷款在信用报告上显示是住房贷款才可提取公积金)。
2.住房按揭贷款已结清的,提供1年内的结清证明和主借款人的信用报告原件(此笔贷款在信用报告上显示是住房贷款才可提取公积金)。
3.公积金贷款已结清的,提供1年内的结清证明原件。
(七)在曲靖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
曲靖市房管局及县级房管局出具的无房产证明原件,已婚的需提供夫妻双方的无房产证明。
(八)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
继承人关系证明(户口簿/公安部门或单位出具的关系证明/遗嘱)、职工死亡证明(医院出具死亡医学报告单/公安部门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火化证)、继承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对继承权有争议的,还须提供司法部门出具的判决书或裁定书或调解书。
(九)工作调离曲靖市行政区域
调离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如无调离文件的原件,须让调离单位在调离文件的复印件上加盖行政章。
(十)辞职、解聘
解除劳动关系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十一)享受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1.凭本人或配偶的有效低保证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可每年提取1次住房公积金,提取总额不超过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年度最低生活标准。
2.子女考上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的,凭本人或配偶的有效低保证、大学录取通知书、交费发票或交费通知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可每年提取1次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总额不超过当年实际支付的学杂费。
(十二)因重大疾病或自然灾害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
1.本人及配偶、父母、子女之一发生重大疾病,一年内住院费用总额超过6万元的,提供最近12个月的县级以上医院住院专用收据,医疗费用结算单,出院证明,患者的身份证和医保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患者与提取人的关系证明(户口薄、单位或公安机关出具),以上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可每年提取1次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总额不超过一年住院费的自付部分。如提取人提供住院专用收据为复印件,须在复印件上加盖医院收费专用章或医保部门行政公章。
2.因自然灾害(地震、火灾、水灾、泥石流)造成房屋损毁、损坏的家庭(含父母及子女家庭),提供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损毁证明原件和房屋产权证明、关系证明。
(十三)支付物业管理费的提取
每人每年可提取一次,每次可提取2000元。
(十四)装修提取
1.职工本人或配偶单独(共同)所有的自住房屋产权证登记日期在5年内,夫妻双方任何一方无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且没有为他人担保住房公积金贷款,提供房屋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可申请提取1次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用于装修。
2.提取金额按照房屋产权证建筑面积×700元/㎡核算,房屋产权证建面积超过145㎡的,按145㎡封顶计算,即夫妻双方装修提取总额不超过10.15万元。
四、公积金转账还贷
1.住房公积金贷款未结清,但夫妻双方公积金余额足够结清贷款的,提供双方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必须本人亲自到场办理,不能 。
2.如果公积金余额不够结清贷款的,应保证偿还本笔贷款的银行卡余额足够冲抵本笔贷款余额扣去公积金余额的差额部分,剩余贷款余额可用公积金余额结清,提供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必须本人亲自到场办理,不能 。
五、提取基本流程
提取人将所需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交至公积金窗口初审
↓
公积金窗口初审柜员审核资料并录入系统
↓
资料交至公积金窗口复核柜员复核
(检查款项是否到账)
↓
资料交至公积金窗口终审柜员终审
↓
资料交至公积金窗口初审柜员打印凭证
(一)住房公积金提取间隔时间不满3个月的。
(二)签订了“按月代扣住房公积金还款协议”以及使用住房公积金余额冲还清贷款的,间隔不满3个月的。
(三)因偿还贷款、租赁住房、享受低保、重大疾病、支付物业管理费支取后不满12个月的。
(四)退休、辞职、死亡、调离本市住房公积金账户没有封存的。
(五)提取人在公积金系统中的个人信息与 不一致的。
(六)夫妻双方任何一方有住房公积金贷款未结清的。
(七)夫妻双方任何一方为他人担保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间的。
(八)提供虚假材料被通报的,申请人在5年内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
二、提取人证明材料
(一)《曲靖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1份,单位经办人员签字并加盖行政公章。
(二)提取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已婚的需同时提供配偶身份证复印件1份。
(三)婚姻证明(结婚证或者离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未婚的到公积金柜台填写婚姻承诺书。(退休及支付物业管理费提取的不需要提供婚姻证明)
(四)提取人曲靖市行政区域内的工行、农行、建行、交通银行、曲靖城市商业银行任意一银行的银行卡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五)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2份(委托人和受托人均需在委托书上签字并按手印,委托书上由委托人所在单位证明委托情况属实并加盖行政公章),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必要时,公积金窗口人员进行电话核实委托人。
(六)提取人依据父母或子女购房提取的,还需提供父母与子女的关系证明(在同一户口薄的提供户口簿,不在同一户口簿的由提取人单位出具证明),购房人的身份证及婚姻证明。
三、提取类别证明材料
(一)购买自住住房
1.取得房产证的,提供登记日期在2年内的房产证和契税发票(不动产统一销售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如办理住房按揭贷款无法提供原件的,提供房屋抵押登记部门加盖印章的房产证复印件办理。
2.尚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供登记日期在2年内的《商品房购销合同》、登记备案表和不动产统一销售发票或交款收据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3.曲靖辖区以外购买自住住房的,还需提供以下2种方式中的任意一种证明购房的真实性:
(1)房产信息已实现网络共享的,提供该房屋查询网址。
(2)房产信息未实现共享的,提供房屋所在地房管部门的电话、房管部门信息管理系统中关于此房产的全屏信息电子照片及打印件1份或房管部门出具的证明。
(二)建造、翻建或大修自住住房
1.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土地使用证(用地许可证)和2年内的规划许可证(村镇房屋建设准建证或选址意见书)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2.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房产证、县级以上部门出具的安全鉴定证明和2年内的规划部门批准修缮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三)退休
退休证或批准退休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县级以上劳动部门出具的鉴定证明或《残疾人证》、人社部门出具的解除劳动关系的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五)出境定居
当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六)偿还住房贷款本息
1.偿还住房按揭贷款未结清的,可每年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提供最近12个月的还款明细单(由贷款经办行出具并加盖银行印章)和主借款人的信用报告原件(此笔贷款在信用报告上显示是住房贷款才可提取公积金)。
2.住房按揭贷款已结清的,提供1年内的结清证明和主借款人的信用报告原件(此笔贷款在信用报告上显示是住房贷款才可提取公积金)。
3.公积金贷款已结清的,提供1年内的结清证明原件。
(七)在曲靖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
曲靖市房管局及县级房管局出具的无房产证明原件,已婚的需提供夫妻双方的无房产证明。
(八)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
继承人关系证明(户口簿/公安部门或单位出具的关系证明/遗嘱)、职工死亡证明(医院出具死亡医学报告单/公安部门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火化证)、继承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对继承权有争议的,还须提供司法部门出具的判决书或裁定书或调解书。
(九)工作调离曲靖市行政区域
调离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如无调离文件的原件,须让调离单位在调离文件的复印件上加盖行政章。
(十)辞职、解聘
解除劳动关系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十一)享受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1.凭本人或配偶的有效低保证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可每年提取1次住房公积金,提取总额不超过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年度最低生活标准。
2.子女考上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的,凭本人或配偶的有效低保证、大学录取通知书、交费发票或交费通知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可每年提取1次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总额不超过当年实际支付的学杂费。
(十二)因重大疾病或自然灾害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
1.本人及配偶、父母、子女之一发生重大疾病,一年内住院费用总额超过6万元的,提供最近12个月的县级以上医院住院专用收据,医疗费用结算单,出院证明,患者的身份证和医保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患者与提取人的关系证明(户口薄、单位或公安机关出具),以上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可每年提取1次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总额不超过一年住院费的自付部分。如提取人提供住院专用收据为复印件,须在复印件上加盖医院收费专用章或医保部门行政公章。
2.因自然灾害(地震、火灾、水灾、泥石流)造成房屋损毁、损坏的家庭(含父母及子女家庭),提供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损毁证明原件和房屋产权证明、关系证明。
(十三)支付物业管理费的提取
每人每年可提取一次,每次可提取2000元。
(十四)装修提取
1.职工本人或配偶单独(共同)所有的自住房屋产权证登记日期在5年内,夫妻双方任何一方无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且没有为他人担保住房公积金贷款,提供房屋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可申请提取1次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用于装修。
2.提取金额按照房屋产权证建筑面积×700元/㎡核算,房屋产权证建面积超过145㎡的,按145㎡封顶计算,即夫妻双方装修提取总额不超过10.15万元。
四、公积金转账还贷
1.住房公积金贷款未结清,但夫妻双方公积金余额足够结清贷款的,提供双方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必须本人亲自到场办理,不能 。
2.如果公积金余额不够结清贷款的,应保证偿还本笔贷款的银行卡余额足够冲抵本笔贷款余额扣去公积金余额的差额部分,剩余贷款余额可用公积金余额结清,提供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必须本人亲自到场办理,不能 。
五、提取基本流程
提取人将所需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交至公积金窗口初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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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窗口初审柜员审核资料并录入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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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交至公积金窗口复核柜员复核
(检查款项是否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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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交至公积金窗口终审柜员终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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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交至公积金窗口初审柜员打印凭证